【精选】买卖合同模板合集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 篇1合同编号:
买 受 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 卖 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付款方式
1 设备总价包括设备造价、运输费、保险费及安装调试费。
2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款30%即,乙方安排生产。本合同项下货物全部生
产完成,乙方接到甲方的发货通知,甲方需支付乙方货款60%即 。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需支付乙方剩余货款10%即后,乙方负责安装调试交付使用,乙方安装人员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安装人员不得撤离安装现场。
3 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结算:
①银行电汇 ②现金 ③支票
交货及运输
1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请填写安装地点:3.2 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基础施工完毕,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3日内发
货,乙方负责安装调试。
货物验收
1 甲方收货后按照国家制造计量法规定的出厂标准进行验收。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厂给付用户的装箱单,原装产品合格证各一份,说明书
等常规资料各一份。
3 交货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安排上述货物的验收。
产品质量
设备保修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保修 个月, 保修 个月; 设备
在质保期内免费进行保修,设备保证期不少于自交货起 个月。 5.2 设备如使用非 原装的耗件由此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
售后服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 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正确安装、操作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
的培训。
2 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使用乙方所销售产品时的现场技术指导。
3 无偿协助甲方相关人员制定甲方内部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操作及保养规程。 6.4 根据乙方相关的服务标准或双方共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维修或保修。 6.5 在保修期内及时无偿提供备用机。
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有权在收货后的15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已接收该产品,并认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 15 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且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不符合规定部分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责任和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 无论甲方是否提出异议,乙方作为设备的供货单位,均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提供的设备为合格产品且质量满足工程需要。
违约责任
1 甲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1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变更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要求等,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2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退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3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 乙方送货或代运的本合同内的产品,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货,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8.2 乙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2.1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千分之一/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少交的部分甲方仍然需要,则乙 方必须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如数补齐;如乙方仍不能按规定期限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 乙方的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
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 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本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 部分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补充约定
1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则须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最终用户无须为本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2 卖方须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全部和部分专用技术和/或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和/或拥有者,而且能保证自己有权许可最终用户使用。
3 最终用户如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被诉和/或裁定侵犯知识产权,则卖方须进行解决,并须承担最终用户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 货款未付清前,产权归乙方所有。
附则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后自行失效。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3 技术附件及其它约定/协议见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全称):(盖章) 乙方(全称):(盖章)
经办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15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 ……此处隐藏5394个字……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经济论文范文格式,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经济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义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
《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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