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纠纷
场地厂房租赁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一)原告起诉状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受托人:王少明,工作单位: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大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电话:13810480829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 “何某、王某与北京***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代为调查取证;3、进行调解或者和解;4、出庭进行诉讼、举证、质证;5、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6、申请执行;7、收取执行标的物。 委托人:年 月 日
(三)被告证据目录
一、 证据名称:《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证明目的: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时间为2006年6月8日。
2、《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原告)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2010年度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过委托书或告知,也没有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
3、《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使乙方新建5000㎡厂房顺利进行。”因此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进行厂房新建、扩建。
二、 证据名称:被告股东名录及公司章程
证明目的:
1、***为被告股东,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股东出资时间、提交公司章程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
三、 证据名称:租金收条
证明目的:
1、原告收取了被告2006.7.15-2010.7.15共四年租金,已实际履行了双方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年度(2006.7.15-2007.7.15)租金18万元。
3、2007年6月17日,原告亲自收取了2007年度(2007.7.16-2008.7.15)租金并书写了收条。
4、2008年7月19日,原告来被告处收取了被告2008.7.15-2009.7.15租金书写了收条。
5、 2009年6月16日,原告来被告处收取了被告2009.7.16-2010.7.15租金并书写了收条。
四、 证据名称: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厂房进行了维修和保护,此照片为租赁期间所做的防水工程图片。
五、 证据名称:收条(防水维修费用)
证明目的: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0年3月7日委托施工方对厂房进行了防水维护,并且独自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18000元。
六、 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被告按照约定对承租厂房进行了维修、保养,履行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
七、 证据名称:新建厂房示意图
证明目的:
1、经过原告的同意和协助,通州区村民委员会许可被告新建、扩建厂房。
2、新建厂房的面积为3988㎡,没有超过《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约定的5000㎡。
八、 证据名称:《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确认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九、 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原告没有按照通话约定于2010年6月23日来被告公司收取2010.7.15-2011.7.15租金,为拒绝受领租金。
十、 证据名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
证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要求继续 ……此处隐藏2762个字……当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助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租金收条、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缴税票据、照片、21号文件、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查明的事实,因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未能提供准确真实的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自认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被告称原告的自建房屋均为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认定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原告承租被告厂房面积为83.44平方米,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原告生产经营面积应为173.44平方米。
因第三人是基于对被告整个院落内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包括对原告承租房屋及自建房屋的补偿,被告应当将该部分补偿给付原告。因第三人是基于和被告的协商对被告整个院落进行统一整体补偿,不能细分出对原告各项补偿的补偿数额,且第三人是参照21号文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故本案应当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按本院认定的原告自建房屋的面积和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因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系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故本院认为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应当按照2号文件中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建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所有,原告承租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和被告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本院酌定。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照700元/平方米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产停业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租房屋和自建房屋搬迁系其自行搬迁,故原告主张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搬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人民币四万九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停产停业补助费人民币九万二千二百零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搬迁补助费人民币四千三百三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和十二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负担二千五百元(已交纳),被告张某负担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厂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厂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 审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基本情况
1、对出租方主要应了解内容:
① 租赁场所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厂房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件?是否属于共有产权?是否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是否属于违规建筑等。
② 租赁物基本情况,如:租赁场所的位置、租赁场所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租赁场所功能、租赁场所设施设备等。
2、对承租方主要应了解的内容有:
①法律地位; ②经营范围;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⑤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上述内容是双方基本情况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 租赁合同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条款
(一) 租金
1、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汇票或是支票;实行按季支付制。
2、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每期于每季的几月几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二) 相关日常费用
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三、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为避免风险,应特别注意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以及租赁场所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
出租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固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免费维修,在一定时间内未派 员维修或未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方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 租赁合同之拆迁补偿归属条款
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租赁合同中应对拆迁中相关补偿费进行详细约定,如一次性经营补助、搬迁补助等。
五、 租赁合同之押金条款
在厂房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六、 其他事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免租期装修期、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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